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遊客中心借用原則
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觀山遊字第0990400145號函修正
一、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發揮為民服務功能,所提供所轄遊客中心場地予各單位借用,爰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 本處所轄遊客中心之借用,依據「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」第八條及第九條,得無償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、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、防災等演習活動;及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為原則。
三、 借用遊客中心場地,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令,合乎社會善良風俗。
四、 借用場地以不影響本處業務推動,並以非常態性、非政治性活動為原則。
五、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,不得進行任何商業或營利行為;違者本處得立即停止借用單位之場地使用權,但經本處核准之觀光活動不在此限。
六、 借用場地期間,借用單位一切物品,應自行維護看管,本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七、 借用單位未經本處同意,不得進行張貼傳單、標語、旗幟、布幔及增設電器設備等佈置。
八、 使用單位於借用之場地應控制音量,維持秩序,不得妨害本處業務之進行。
九、 借用場地活動期間,相關活動如有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應由借用單位取得著作權相關規定之使用權利,如有侵犯第3人權利者,概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。
十、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,應確保借用活動範圍內所有人員之安全,並為借用活動範圍內之人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十一、 借用完畢後,借用單位應負責場地垃圾清運、器材之復原,並由本處人員檢查無問題後,始完成場地歸還程序;如有公物毀損、遺失,借用單位應負賠償或復原之責。
十二、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